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属城镇集体
企业房产租赁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城联〔2020〕74号
市属城镇集体企业:
《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城镇集体企业房产租赁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城联社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2020年12月15日
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进一步规范
市属城镇集体企业房产租赁行为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房产租赁行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泉政文〔2010〕26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企业,是指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以下简称市城联社)所属城镇集体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房产租赁,是指企业作为房产出租方,将房产及依附于房产所形成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店面、厂房、商场、仓库、停车场、广告位及其它场地等)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经营,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二、规范租赁管理
(三)企业拟出租房产,应事先制订拟出租房产的招租方案(包括房产概况、租赁期限、招租底价、资产明细清单等),经市城联社审批后,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租,采用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以最高报价者为房产承租竞得人。对已出租的房产,企业应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制定招租方案并按上述程序报批。
(四)企业在制定招租方案时,应合理确定招租底价、租赁期限、出租用途、对承租人资格要求、租金收取方式、房屋维护与修缮等事项。
(五)房产租赁期限(含装修期和免租期,下同)原则上不超过5年。如因承租方需投入较大资金用于特定用途改造等特殊原因的,必须报市城联社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租赁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房产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原则上租金应有所递增。房产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
(六)对只有特定承租人才有能力经营;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只适宜采取协议租赁的;或市属城镇集体企业之间的租赁行为;或行政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需租赁房产作为公益性用途的,经市城联社同意后,可采用协商等方式进行租赁。
(七)年租金1万元以下且面积少于20平方米的非营业性场所,或期限半年以内的临时性非营业性租赁场所,可采用协商等方式进行租赁,并报市城联社备案。
(八)企业与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委托招租协议后,应配合市产权交易中心做好房产租赁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招租公告期内,符合招租条件且已交纳保证金的承租意向人至招租场所勘察,招租单位予以配合。
(九)企业应建立健全租赁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原则上使用统一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格式(具体详见附件),及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城联社备案。
(十)招租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承租意向人,企业可以设定新的招租底价(不低于原招租底价90%)再次进行公告;或变更招租条件,重新制订招租方案并按公开招租程序报批;或自行组织招租,招租条件不变且招租底价不低于原招租方案设定的价格。
三、加强日常监管
(十一)企业应将房产租赁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按照厂务公开和相关规定及时公布租赁情况。
(十二)企业应定期分析房产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对可出租的房产及时进行梳理,准确掌握市场信息,根据拟出租房产的实际情况,提出招租条件,按照公开招租程序组织实施。
(十三)企业应强化合同履行管理工作,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承租人确实无力履行的,企业应及时终止合同,减少集体资产流失。
(十四)企业应建立房产出租报告制度,每年一月份中旬前,将上一年的房产出租管理情况上报市城联社。市城联社不定期对企业房产租赁工作进行检查。
(十五)市城联社相关科室要加强对企业房产公开招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企业房产租赁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房产出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十六)企业有关人员在房产招租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擅自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其他
(十七)本意见由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泉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属集体企业房产租赁行为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泉城联〔2014〕59号)同时废止。
附件: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