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收费标准所述交易服务费为泉州市农村产权进入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流转交易应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包括交易双方进入平台交易前后的项目咨询、造价、评估等支付给第三方机构的中介服务费用及委托本中心项目造价、评估等相关费用。相关标准如下:
一、资产资源交易收费标准
交易合同挂牌(增值)总金额/合同期内租金或承包费挂牌(增值)总金额 |
挂牌底价 费率 |
增值部分 费率 |
50万元以下部分 |
0.85% |
1.0% |
50-200万元部分 |
0.65% |
0.8% |
200-400万元部分 |
0.45% |
0.6% |
400-1000万元部分 |
0.25% |
0.4% |
1000万元以上部分 |
0.05% |
0.1% |
注:1、挂牌底价成交的按挂牌底价费率向受让方、承租方或承包方收取交易服务费;成交价高于挂牌底价形成增值的,挂牌底价部分先按挂牌底价费率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外,另增值部分再按增值部分费率向受让方、承租方或承包方增加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法计算。租赁或承包期限超过10年的,以交易合同前10年的租金或承包费挂牌(增值)总金额为基数按上述标准计算交易服务费。
2、项目受让方、承租方或承包方为村集体或建档立卡脱贫户、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免收交易服务费。
3、农村土地经营权、“四荒”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项目的受让方、承租方或承包方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在优惠期间(优惠期间为2024年12月3日至2026年7月31日)实行优惠收费办法:
(1)项目受让方、承租方或承包方与项目转出方同属同一乡、镇、街道的,免收交易服务费;
(2)项目受让方、承租方或承包方与项目转出方同属同一区、县、县级市的,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交易服务费;
(3)项目受让方、承租方或承包方与项目转出方同属泉州市域内的,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交易服务费;
(4)项目受让方、承租方或承包方与项目转出方同属福建省域内的,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交易服务费;
(5)项目受让方、承租方或承包方为台湾同胞或由台湾同胞成立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免收交易服务费。
上述优惠收费办法不同时享有,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项目受让方、承租方或承包方就低收取交易服务费。
4、租赁或承包类项目,交易服务费不超过1个月租金或承包费。
5、单个项目收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收费标准
服务费率类型\ 成交金额 |
工程类 |
货物类 |
服务类 |
50万元以下部分 |
0.6% |
0.85% |
0.85% |
50-100万元部分 |
0.5% |
0.65% |
0.65% |
100-200万元部分 |
0.4% |
0.45% |
0.45% |
200-400万元部分 |
0.2% |
0.25% |
0.25% |
400万元以上部分 |
0.05% |
0.05% |
0.05% |
注:1、涉及评审专家费用的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服务收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2、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上述标准向中标方收费,交易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收费单位: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费性质:市场调节价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收费单位监督电话:0595-2259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