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类别 |
计费基价 |
矿业权成交金额(人民币) |
收费标准 |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及转让 |
成交价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4.5% |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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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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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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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以上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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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 |
成交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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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协议转让 |
成交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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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备注: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及转让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矿业权出让的,由受让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转让的,由矿业权交易双方各承担50%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也可经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3.协议转让矿业权的,若成交价明显低于当前市场价格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可参照当前该矿种单位矿产资源含量缴交价款的平均水平来计算该采矿权相对合理的价格,作为收费的计费基数。
4.经省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已按省政府闽政〔2017〕24号文件规定减半收费的,不再重复减免。
5.对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转)让矿业权未能成交的,可按约定由委托人按已发生的运行成本费用据实支付。
6.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每宗收费金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
收费单位: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费性质:市场调节价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收费单位监督电话:0595-2259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