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来源: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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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和履行承诺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本中心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中心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

第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中心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全额无息返还。

第五条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交易价款支付到本中心的结算账户。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产权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1、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交易价款交付至本中心指定账户。

2、本中心在出具交易凭证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给转让方;本中心与转让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第十条 交易保证金以保函等非货币形式交纳的,按照《公开竞价文件》的相关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