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根据《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将按照《公开竞价文件》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第三条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本中心将为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行使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及制度保障。
第四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本中心将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六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3、产权转让的方式;
4、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5、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6、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7、产权交割事项;
8、合同的生效条件;
9、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0、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七条 本中心将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竞价文件》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本中心将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九条 本细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