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发布期间向本中心提出报名申请并递交竞价材料,确认已知晓《公开竞价文件》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交易规则。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对竞价材料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本中心在信息发布期满前,对收到的竞价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 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公开竞价文件》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本中心将在信息发布期满前告知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信息发布期满前按要求做出调整。
第七条 本中心将按照《公开竞价文件》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
1、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交易规则作出承诺;
2、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公开竞价文件》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
3、意向受让方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竞价材料是否符合《公开竞价文件》的要求;
5、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6、是否按照《公开竞价文件》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
7、是否符合《公开竞价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开竞价文件》未设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第八条 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1、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合规证明的。
第九条 《公开竞价文件》明确表示接受联合受让的,多个意向受让方可组成联合受让体,参与受让。
第十条 《公开竞价文件》中设定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均需满足《公开竞价文件》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公开竞价文件》明确联合体其中一方满足受让资格条件即可的除外。
第十一条 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应提交《联合受让协议》,《联合受让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成联合受让体的各方主体信息;
(二)联合受让体拟参与受让的项目;
(三)联合体内部各成员关于受让标的的分配比例及价格;
(四)确定联合受让代表,授权其代表联合受让体办理受让事宜;
(五)联合受让体各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六)其他需要在联合受让协议中约定的事项。
各成员应当在《联合受让协议》中约定,各方对受让方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获得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如要求转让方对《公开竞价文件》的有关内容作出解释或说明的,应当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中心审核后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应当在收到本中心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转让方逾期未答复的,本中心可中止交易,并由转让方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