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国有房产招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泉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房产租赁行为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泉州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出租方”)的房产在本中心公开招租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出租方是国有房产公开招租信息公告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信息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房产租赁是指各单位作为房产出租方,将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店面、厂房、商场、仓库、停车场及其它场地等)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经营,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 本中心为参与国有房产租赁的各方主体提供以下服务:发布招租公告、登记意向承租方、组织竞价活动、资金结算、发布结果公告等。
第二章 审批和前置程序
第六条 出租方应向本中心提交国有房产进场招租相关材料:
(一)《房产公开招租方案》;
(二)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存续有效证件;
(三)拟出租房产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四)批准文件;
(五)原租赁合同或相关文件(有设定原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时提供);
(六)《原租户行使优先权告知函回执》(有设定原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时提供);
(七)租赁合同范本;
(八)拟出租房产电子版照片;
(九)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以上所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第七条 出租方可以在房产招租方案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并明确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交易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租赁合同总金额的30%。
第八条 出租方可以在房产招租方案中为承租方提出资格条件,但所设资格条件不得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排他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情况,应当在房产招租方案中明确。
第九条 国有房产出租的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资委系统企业的房产,因特殊情况须适当延长租赁期限的,应各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市国资委批准,但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条 出租方应与本中心签订房产招租委托协议。
第三章 受理申请和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本中心对出租方提供的材料完整性、齐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相关材料或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二条 本中心根据出租方提供的全部材料草拟《公开竞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告、竞价方式、竞价规则、网络竞价须知、网络竞价承诺函、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合同范本等,并发送给出租方对竞价文件内容进行确认,出租方确认竞价文件内容无误后盖章送至本中心存档。
第十三条 本中心在中心网站等渠道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组织竞价。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租人,如果出租方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可以延长公告期限,每个延长周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一般最多延长50个周期;出租方也可以调整招租方案重新公告,重新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但仅调整挂牌价格后重新公告的,重新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项目公告期间,出租方应当指定专人接受意向竞租人的咨询和接待看样。
第十五条 房产招租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本中心应在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登记承租意向
第十六条 意向竞租人应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本中心指定账户(不计利息,以到账时间为准),并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在线办理报名竞价手续及提交竞价材料。意向竞租人申请参与竞价时应向本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一)意向竞租人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自然人身份证等);
(二)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交易保证金缴款凭证;
(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存在授权情形时);
(五)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本中心对意向竞租人所提交竞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报名并激活交易系统账号;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报名申请并告知理由。意向竞租人通过本中心的竞价资格审核后,即成为竞租人。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出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做好意向竞租人登记工作。本中心对意向竞租人的条件无法认定的,由出租方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第十九条 意向承租人(含优先承租权人)应当按照项目公告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本中心指定账户并提交完整的、有效的报名材料。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或未完整、准确提交报名材料的,无法取得竞租资格。
第五章组织竞价
第二十条 公告期满且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人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动态一次竞价、网络动态竞价、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交易各方须遵守本中心有关竞价组织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本中心有关竞价交易规则和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原承租人报名成为竞租人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并按以下方式行使优先承租权:
(一)有其他竞租人且其他竞租人作出有效报价,在行权时间内若原承租人选择行使优先承租权,则由原承租人以非原承租人竞价阶段的最高报价取得承租权;若原承租人选择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或未在行权时间内作出选择的,则由非原承租人竞价阶段的最高报价者按其报价取得承租权。
(二)若无其他竞租人或其他竞租人均未作出有效报价,则原承租人自动直接以该标的挂牌价取得承租权,是否通过竞价系统操作不影响原承租人以挂牌价取得该标的承租权。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根据竞价结果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认承租方,并通知承租方在5个工作日内缴纳相关款项(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承租方在缴纳相关款项后,凭缴款凭证到本中心现场或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本中心将在收到承租方签章的《竞价结果通知单》及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后当场发出《合同签订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承租方应于《合同签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实行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成交价款。交易保证金是意向竞租人按《公开竞价文件》的约定向本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竞租人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成交价款是承租方依据《公开竞价文件》的约定通过本中心向出租方支付用于承租标的的履约保证金、第一期租金等相关款项。
第二十七条 房产招租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计价,通过本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本中心结算的,出租方应当向本中心提供招租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二十八条 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可用于抵扣第一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其他竞租人的交易保证金在确认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全额无息退还。
本中心在承租方签署《竞价结果通知单》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公开招租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押金)及第一期租金等相关款项全额无息汇入出租方账户并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九条 承租方应当按照本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用。
第七章 成交结果公告
第三十条 确定承租方后,本中心应当将竞价结果通过中心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竞价方式、成交价格、承租人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交易过程中,出租方、意向竞租人、承租方及相关人员应对参与交易活动获得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对泄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交易过程中,出租方、意向竞租人、承租方及相关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程,不得利用交易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 国有房产公开招租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