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披露的信息及产权转让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转让方及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交易条件;
3、受让方资格条件;
4、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5、竞价方式的选择;
6、交易保证金的设置;
7、交易合同格式文本;
8、登记期限及地点;
第十四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转让方、转让标的名称;
2、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3、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4、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
5、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
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6、转让标的(或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
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
7、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第十五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
限于:
1、标的转让底价(以下称“挂牌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2、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
括主体资格、资质、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交易中心认
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
布。
第十七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2、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
员或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3、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4、在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后,转让标的企业发生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并披露竞价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不得任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
消所发布信息的,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由交易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并书面告
知已经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变动或者重新发布信息的公告期自变动或者重新发布信息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
日。
第二十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
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
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二十一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
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
。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交
易中心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止期限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可由交易中心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
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如恢复信息
公告,在交易中心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交易中心
可以作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提供的材料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接受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交易中心查阅产权转让信息发
布的相关材料,必要时转让方应予以配合。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逐
一进行登记。意向受让方登记的期限以披露的信息中公布的登记期限为准。
第二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登记期限内填报《产权意向受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事业单位法人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3)社团法人社会团体证书复印件;
(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或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2、资信能力证明;
3、转让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4、需要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如系复印件,需提供材料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个人提交的身
份证明、资质证明等材料如系复印件,需提供材料原件核对,并由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