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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网站首页 >> 交易中心简介 >> 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产权交易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规范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培育和
        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
        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的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
        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第二章 产权交易的主体和客体
第五条 产权交易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第六条 产权交易的转让方是指产权或与产权有关的权能的拥有或享有者。企业产权转让方是指企业资产授权投资机构或政
        府授权部门和对该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产权交易的受让方是指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
        织。
        个人作为产权交易的受让方,应当符合国家和政府的相关规定。
        外商作为产权交易的受让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产权交易的客体是指产权交易标的物。
第三章 产权交易的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公开竞价和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一次性报价、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取拍卖的方式时,应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
       除了在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关键领域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
       有资产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进行以外,其他产权交易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企业国有产权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
       ,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企业国有产权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必须进
       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条 产权交易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交产权交易材料,办理产权交易申请、委托手续;
       2、信息披露,征集意向受让方;
       3、接受咨询、登记、尽职调查;
       4、审核并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反馈征集结果;
       5、组织实施交易;
       6、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7、办理产权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8、进行产权交割。
第十一条 委托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向交易中心办理委托,签订《产权转让委托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事业单位法人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3)社团法人社会团体证书复印件;
        (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或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有关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3、转让标的基本情况及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4、准予转让产权的文件;
        5、产权转让公告和信息披露的内容;
        6、产权转让方案;
        7、内部决策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8、转让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
        9、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0、近期财务会计报表及审计、资产评估等报告;
        11、法律意见书;
        12、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13、企业涉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及金融机构意见。
        14、需要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交易中心予以接收登记。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如系复印件,需提供材料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
        资质证明等材料如系复印件,需提供材料原件核对,并由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交易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公告进行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交易中心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
        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交易中心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十二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交易中心将产权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
          刊和交易中心的网站上。转让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
          按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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